石家庄城镇职工医保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底,石家庄出台了新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桂〔2019〕7号)。与旧政策相比,主要变化是:
一、医疗保险关系中断后,应恢复被保险人缴纳医疗保险费
由原来的“医疗保险关系中断后,恢复参保时,应补缴停保期间未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习期间、出国留学期间、退役士兵等待分配期间除外)”,调整为:
医疗保险关系中断后,恢复参保时,30周岁以上的参保职工应当缴纳自30周岁起停止参保期间(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出国留学期间除外)未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可选择缴费或不缴费。
二。提高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最低报销比例由50%调整为60%,依次为65%、70%、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