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失业保险参保条件
武汉市失业保险参保条件
1.缴费人须于当年12月20日前在申报大厅申报下一年度1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然后于每月20日前申报下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特殊情况下,申请批准后,可按季、按年申报缴费金额。按季申报缴纳的,须在上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办理下一季度的申报手续;按年度申报缴纳,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前办理下一年度的申报手续。
2.缴费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照上月核定的月征缴额的110%确定当月征缴额。
3.缴费单位对核定的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有争议的,经复核有出入的,当月不调整,下月申报应缴纳数额时调整。
4.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申报单位凭《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第一、第四联向税务机关缴纳。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再就业;
(二)应征服兵役的;
(3)移民国外;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