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未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参保人为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但未按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的;
(三)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
(四)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以下疾病,且因该疾病导致的特殊疾病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产品的保障范围(首次投保后发生的以下疾病在续保合同中不受此限制),但保险期间内因其他疾病导致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属于保障范围。
(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和淋巴瘤);(2)冠心病;(3)脑梗塞;(4)脑出血;(5)瘫痪;(6)再生障碍性贫血;(7)溃疡性结肠炎。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地生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并可通过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病理检查结果确诊,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的恶性肿瘤范畴。
冠心病:又称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是由于冠状动脉狭窄或阻塞,导致心肌缺血、缺氧或坏死而引起的心脏病。世界卫生组织将冠心病分为五类:无症状心肌缺血(隐匿性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力衰竭(缺血性心脏病)和猝死。临床上常分为稳定型冠心病和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
脑梗塞:又称缺血性中风,中医称为中风或中风。脑梗死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如局部脑组织血供障碍,导致脑组织缺血缺氧性坏死,进而产生临床上相应的神经功能缺损。根据脑梗死发病机制的不同,可分为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和腔隙性脑梗死。
脑出血:又称脑溢血,指非创伤性脑内出血。脑出血的症状与出血部位、出血量、出血速度、血肿大小及患者的一般情况等有关。,通常表现为不同程度的突然头痛、恶心呕吐、口齿不清、尿失禁、肢体运动障碍和意识障碍。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在确诊疾病后180天或意外损伤后180天,每条肢体的三个关节中仍有两个关节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再生障碍性贫血是指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衰竭引起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
溃疡性结肠炎:是一种病因不明的结肠、直肠慢性非特异性炎症性疾病,病变局限于大肠黏膜及黏膜下层。大多数病变位于乙状结肠和直肠,但也延伸到降结肠甚至整个结肠。病程长,常反复发作。这种病在任何年龄都可见到,但以20 ~ 30岁最为常见。溃疡性结肠炎的最初表现可以有多种形式。血性腹泻是最常见的早期症状。其他症状有腹痛、便血、体重减轻、恶心和呕吐。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物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未在参保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
(二)只有临床不适、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不属于恶性肿瘤的治疗;
(三)使用未经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
(四)特定药品的处方与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一致的;
(5)相关医学资料不能证明特定药物对被保险人所患恶性肿瘤有效;
(六)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的;
(七)未经科学或医学批准的实验或研究治疗;
(八)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恶性肿瘤,并因此在保险期间发生了特定的药品费用,本产品不予赔付(首次投保后发生的恶性肿瘤,在续保合同中不受此限制),但投保后首次恶性肿瘤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