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内容
产品名称
(一)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1.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认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经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免费医疗、工会互助医疗、慈善捐赠、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包括侵权人或侵权人、工作单位、保险人,但不包括医保卡个人账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结束时治疗未结束,保险人对保险期届满后发生的住院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能明确区分保险期前后住院费用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期内实际住院天数占总住院天数的比例,计算本条前款规定的“其他方式赔偿后剩余部分”。
2.年度免赔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特殊疾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总免赔额为20000元。
3.支付比例:80%。
4.保险金额: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特殊疾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金额之和为100万。
(二)特殊疾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
1.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特殊疾病在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认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由其他方式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免费医疗、工会互助医疗、慈善捐赠、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包括侵权人或侵权人、工作单位、保险人等。).但不包括医保卡个人账户),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费。
特殊疾病门诊是指纳入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的重大疾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
2.年度免赔额:特殊疾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总免赔额为20000元。
3.支付比例:80%。
4.保险金额:一个保险年度内,特殊疾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金额之和为100万。
(三)恶性肿瘤特效药保险金
1.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首次诊断为特定药品目录(见附件)所列特定药品的适用恶性肿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或指定药店实际支付的特定药品费用的剩余部分,由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会互助医疗、慈善捐赠、工作单位及包括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补偿。
特定药品费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特定药品必须符合《特定药品目录》中所列的中文通用名称、中文商品名、生产企业、剂型、适用恶性肿瘤和支付限制。
(2)特定药物必须由三级医院专科医师开具,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所必需;
(3)恶性肿瘤用药,每张处方仅治疗保险期内首次确诊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及原发性恶性肿瘤浸润转移的恶性肿瘤;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诊断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及原发性恶性肿瘤浸润转移的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特定药物的处方剂量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2.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本产品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三级医院。
3.年度免赔额:恶性肿瘤特定药物的保险费年度免赔额为2万元。
4.支付比例:80%。
5.保险金额:一个保险年度内,恶性肿瘤特定药物的保险金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为100万。
(四)保险责任说明和重要条款说明
1.等待时间的描述。本产品无等待期,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等待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的规定期间内,被保险人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2.免赔额的描述。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总免赔额为20000元,恶性肿瘤特定药物保险年度免赔额为20000元。
年度免赔额是指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3.医疗机构描述:
特殊疾病住院和门诊承担补充医疗保险责任的医疗机构,仅限于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认定的医疗机构。
特定恶性药品给付保险金的医疗机构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三级医院。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经医疗保障部门确认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为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社会保险认定的医疗机构:指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意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就医或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
4.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5.被保险人:又称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产品为健康保险产品,不保证被保险人的财产安全。
6.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城乡不统筹地区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庆属于城乡结合部)。
7.社会医疗保险:本产品的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是指政府为了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而安排的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患大病的高额医疗费用。
三。免除责任
产品责任免责条款可以在免责条款页找到。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约定的免除合同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条款。请仔细阅读免责条款的内容。
四。适用条款
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普惠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注册号C00011032512020082801682)和特定药物附加恶性肿瘤普惠医疗保险条款(B)(注册号C00011032522020101210502)。请仔细阅读以上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用粗体突出显示的部分。
五.保健服务
该产品健康服务是针对重庆渝惠宝投保客户的专属健康服务。保单生效后,参保客户可在重庆御惠宝微信官方账号申请智能健康咨询、健康专栏、公众咨询、疾病风险评估、慢病给药、用药提醒等六大专属健康服务。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详见《重庆市于慧医疗保健服务手册》。
本产品各页面文字说明为展示用,具体保障信息以购买成功后生成的电子保单为准。我公司保留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
附件:特定药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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