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办理条件+材料
处理条件:
1.受托人为本市新城区、开发区户籍人员;
2.夫妻双方登记结婚;
3.在新城区和开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4.如仍需随子女落户,随迁子女应未婚,20周岁以下或22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注:(1)开发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但东湖高新区关东、铁鸡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2)新城区包括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管辖区域除外。
费用:不收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登记用)》(必填)
2.被收容人员户口簿的首页和本人页(必填)
3.拟落户人员的户口簿正面和本人页或居民身份证正面和背面(必填)
4.结婚证(必填)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具体为以下材料之一:(1)在自有房屋定居的,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权证明。(2)合法出租房屋的,提供出租房屋备案证明和租赁合同;(3)住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住房分配证明。)(必须)查看
6.随行子女的关系证明。(应提供相关证明(件):(1)户籍信息原件;(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母关系不能体现在同一户口簿的,或者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在国外出具的,应当由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国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3)独生子女证;(4)人事档案简历。如无《出生医学证明》,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人事档案原件简历(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学籍档案原件(加盖学校公章);(5)亲子鉴定。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提供具有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6)配偶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有抚养权的子女随迁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
7.企业负责人照片(持户口登记表的申请人自画像)(必填)
处理地点:名称: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
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电话:027-8539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