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魔兽世界裁缝2022-08-17  7

2022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点对点方式: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可依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应当为其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入户;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单位集体户或者积分申请时提交的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申请入户。

申请区域指导指标加分的,应在加分区域入户。

申请人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户籍名单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户籍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符合避难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可以同时申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进入直系亲属住房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入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住房证明材料)。

具体管理规则如下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因此2022年继续使用该政策。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来蓉人员服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居住证积分和积分入户的申请、审核、公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中国来成都,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就业,并申领《成都市居住证》的人员。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申请成都市户籍或者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在居住证发放地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东部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行政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申报积分入户。

第六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积分申请完成时间为15个工作日;完成积分资格申请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积分申报时间从2020年11月6日开始。

第二章积分指标

第七条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职业、居住指导、就业指导、入户指导、年龄指标、技术技能、个人贡献等附加项目,犯罪、个人不良信用等扣分项目。总积分是所有附加项和每个扣除项的扣除之和。

(a)稳定的职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至申请日,追溯计算至上月底。申请人按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累计10分;满6个月的,分别扣5分;不满6个月,不扣分。自申请日的最后一个月起,按月追溯已连续缴纳36个月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与对应36个月养老保险缴费所用的全省月平均工资相比,36个比值计算平均值等于或高于2但低于2.5(含)和高于2.5但低于3(含),分别加10分和20分。

材料:①成都市参保人员可通过成都市社保局门户网站、成都市社保局微信官方账号、成都市社保局微信官方账号查询打印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②在四川省参保且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可在省社保局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社保”查询打印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在省医保局服务大厅和参保单位网上经办系统,可以查询和打印医保支付信息。

(2)住宅引导指标。申请人拥有合法拥有的住房或登记租赁的住房,连续居住累计计算5分/年。申请截止日期追溯至上月底。申请人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同一区行政范围内连续居住的,累计加2分/年,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居住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浦江县同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得4分/年,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居住在成都东新区的,6分/年,最高30分,不满1年不加分。

1.本条中的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之日前在本市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 (一)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2)申请人(含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租赁登记的住房,是指申请人(含配偶)在申请日前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 (一)租赁已备案的住房;(二)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三)租赁的国有公有住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申领本市居住证的时间为准。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并已连续申领居住证的,截止到申请日的上个月末,累计计算5分/年。

4.居住区域的认定以申请人目前申领居住证的地址为准。

提供的材料:①业主居住地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提供出租房屋的有效租赁登记证明;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提供有效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证的,应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③登记在配偶名下的住房,结婚证。

(3)就业指导指标。申请人目前的就业单位应在66个工业功能区。2018年1月1日至申请日上月末期间,申请人就业单位在66个产业功能区内,按照10分/年累计计算分值。不满1年的,不得分。参保人有就业单位的,由养老保险单位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的就业单位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准。

申请人目前的就业单位应在以下工业功能区内。在2018年1月1日至申请日的上个月末期间,申请人在以下相同产业功能区就业,按年享受加分。在成都高新杭空经济区、建州新城、淮州新城等东部地区和成都科学城、天府总部商务区、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南部延伸地区就业的,按4分/年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青白江欧洲工业城、新都智能物流产业园等北部改革区和中德(浦江)中小企业合作区、天府中药城等西部管控区就业,按照2分/年加积分计算,最高10分,不满1年不加分。

工业区目录将根据政府文件及时调整。

材料:①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由本人提供《成都市产业功能区职工居住证积分申请表》。②在成都参保的职工可通过成都市社保局门户网站、成都市社保局微信官方账号、成都市社保局微信官方账号查询打印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③在四川省参保且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可在省社保局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社保”查询打印养老保险缴费信息。④单位的参保人还需要提供劳动合同。⑤个人参保人员还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家庭区域的指导指标。申请人可以在自己的住房和居住证地址中选择户籍区域。

报考成都东部新区30分;

申请简阳市、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市、金堂、大邑、浦江县户籍的加20分;

申请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户籍的加10分。

材料:与所选家庭面积一致的自有住房、居住证等相关证明。

(5)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企业位于本市66个工业功能区,并为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符合当年或去年《成都市人才发展指南》重点行业人才发展目录中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紧缺人才的,可分别给予20分、15分、10分,分值高,不再重复享受。

申请人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不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0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算资格最高分。

材料:①属于成都市人才发展指引范围的,请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供《成都市产业功能区紧缺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符合职称条件的,提供《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职称证书复印件、职称评定表复印件、职称持有证件复印件。

③符合技能条件的,提供技能等级证书原件。报考人员可登录http://zscx.osta.org.cn(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在线网站)查询验证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无法查询的,须由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办部门说明,指标需经相关鉴定部门认证后方可认定)。

(6)个人贡献指标。

1.申请人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动模范待遇人员)、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类似奖项只算最高荣誉分。

材料:表彰决定和奖励证书。

2.申请人参加志愿服务,在成都志愿者网(APP)实名注册,获得志愿服务年限。自申请日最后一个月末起12个月内,志愿服务累计满25小时加2分,达到25小时后每增加2小时加1分,最高加10分。

材料:成都志愿者网打印的志愿服务年限凭据。

3.申请人在本市注册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可获得加分。申请截止时间为自上月末起36个月,捐赠的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每满1000元人民币加2分计算,最高加10分。

资料:四川省公益捐赠统一票据。

4.自申请日最后一个月末起12个月内,在我市捐献全血每200ml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捐献的单采血小板每治疗剂量加2分,每增加0.5治疗剂量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材料:无偿献血证。

5.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含荣誉称号)及以上的退伍军人,记25分,二等功20分,三等功15分。

材料:单项奖报名表(报告单)和获奖证书证章。

(7)年龄指标。到上个月底,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加50分;36至45周岁,加40分;46周岁以上的不加分。

(八)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截止日期是从上月底算起的36个月。如果申请人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收等方面有不良记录。,每一项扣10分。

(9)个人犯罪记录指数。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受到处罚、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扣100分;强制戒毒,每次50分;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扣20分。

第三章积分申报

第八条成都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可以申报积分。

1.本条所称“合法稳定居住”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申请人拥有合法所有的住房;(2)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进行租赁备案;(3)签订正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4)签订国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2.本条中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至申请日的上个月末,申请人已连续连续缴费满六个月。

3.本条中“从中国来成都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人员”是指非成都市户籍,已在成都市办理居住证,且居住证有效的人员。居住证载明的地址应当与合法稳定的居住地址一致。

第九条居住证积分实行积分制。积分可以在整个工作日申报;当月不重复申报积分;在积分结果公布之前不能再次申报积分。

申请人可通过“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rkb.chengdu.gov.cn)中的“模拟评分”进行预评分,对其积分进行评价,根据拟申报的指标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积分项目申报表》,并准备好相关材料。申请人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个人中心”进行预约申报。

第十条积分申请材料

(1)《成都市居住证积分项目申报表》;

(二)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身份证;

(3)劳动(聘用)合同,或注册地址在本市的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

(4)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含可网上查询打印的缴费信息)。

(五)合法房屋证明材料。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符合第七条积分指标项目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在申报时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其补齐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和出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积分验证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办法》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积分指标核定工作。

(一)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窗口出具回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相关部门复核。

(二)相关部门推送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给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三)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分核实和评分,并报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四)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各区(市)县上报的积分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可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其积分结果。

第五章积分入户

第十三条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居住证积分达到年度积分入户分数线的,具有申请积分入户的资格。

(一)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至申请日最后一个月月底,申请人应当追溯计算,连续按月缴费满60个月以上。

(3)无犯罪记录,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十四条申请积分入户的人员,除提供第七条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符合第十三条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市公安局划定居住证年度入户分数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2021年居住证积分入户分数线为140分,有效期至2022年8月27日。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按年度执行,满一年即为一年。

第十六条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积分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分数线确定入户名单,并在“公共服务平台”公示3天后公布正式入户名单(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七条申请人或者其他公民在居住证积分结果公示和积分入户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区(市)、县两级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者投诉。人口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对已经核实的异议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符合积分入户的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公布的入户信息提供相应材料,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在正式户口名单公布后60日内办理户口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纠正积分申办材料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期积分申请资格,两年内不受理其积分申请;已办理户口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分自动失效:

(一)已取得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死亡的;

(三)暂停持有本市办理的居住证的功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积分有效时间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2017年12月发布的《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成工发〔2017〕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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