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移条件:
1.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后,应按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省有关规定转移其异地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2.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企业就业参保。单位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在原参保地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南京时,由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相关阅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应当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重复年限按规定减少后,与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足1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