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亲属投靠落户政策
夫妻投靠
一、验收条件
与我市公民登记结婚满3年,并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义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公民,可向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
二。处理材料
1.到场填写户籍迁移申请表;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定居地的户口簿;
4.结婚证;
5.房屋产权证明;
6.房主和户主同意定居的声明;
7.能证明业主与落户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系统查询的免提交)。
有下列特殊情况的:
1.外省市户籍公民与我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后死亡的,外省市户籍公民未再婚,仍在我市居住,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以其已故配偶、子女、父母名义的,可以申请在我市落户。本人提供本人天津市居住证、本人再婚承诺书、配偶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能进行系统查询者免提交)。
2.18岁以下(含18岁)的儿童可以随车迁移。应提供随行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果迁居收养孩子,提供收养登记证明,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拐骗比对排除。
孩子们求助于他们的父母
一、验收条件
1.夫妻一方为天津市户籍的;
2.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3.子女在外省市定居且未满18周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向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户籍。
二。处理材料
1.到场填写户籍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
3.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结婚证;
5.出生医学证明;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和户主同意定居的声明;
8.能够证明所有人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系统查询免提交)
父母投靠子女
一、验收条件
具有外省市户籍的公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取得我市居住证满3年,子女为我市常住户口。他们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义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可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二。处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其所有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3.定居地的户口簿;
4.天津市居住证;
5.证明材料(个人档案、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能够证明申请人所有子女的;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和户主同意定居的声明;
8.能证明业主与落户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系统查询的免提交)。
有下列特殊情况的:
1.申请落户人员的子女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家庭留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或已出国定居并注销户口的,不受其子女在我市户口的限制。提供“军官证”或“注销出国居留证明”。
2.符合子女落户条件的,可以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也可以向子女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
3.子女在外省市的落户可以分开办理,不需要夫妻双方同时申报。
注:其他亲属不得投靠申请人,如兄弟姐妹、叔伯(姨)、侄儿(女)等亲属。
处理流程
申请人必须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如果户口所在地的分局设立了户籍大厅,你必须向户籍大厅提出请求。经分局审核并报市局后,户口办理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