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
天津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条件
一、验收条件
具有外省市户籍的公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取得我市居住证满3年,子女为我市常住户口。他们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义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可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二。处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其所有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3.定居地的户口簿;
4.天津市居住证;
5.证明材料(个人档案、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能够证明申请人所有子女的;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和户主同意定居的声明;
8.能证明业主与落户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系统查询的免提交)。
有下列特殊情况的:
1.申请落户人员的子女有符合国家规定家属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或已出国定居并注销户口的,不受其子女在我市户口的限制。提供“军官证”或“注销出国居留证明”。
2.符合子女落户条件的,可以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也可以向子女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
3.子女在外省市的落户可以分开办理,不需要夫妻双方同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