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关于落实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的补充公告》
关于实施阶段性失业补贴政策的补充公告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失业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要求,现将市级阶段性失业补贴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和市一级标准
1.2020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申请当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80%;
2.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2020年7月1日后参加失业保险的除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补贴标准为申请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3.对2020年7月至12月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申请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
二、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
1.在市本级(含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现已失业;
2.失业前最后一个工作单位参保地为市级;
3.申请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
4.申请时未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已通过个体经营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5.失业保险没有欠费,只有个人账户。
三、申请期限
申请将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
我市有关失业救济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长沙市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