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知青户口迁回政策
天津知青户籍政策
一、验收条件
原登记在天津的,因知青下乡、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支援三线建设等历史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的,保留户口满四年的,开垦荒地的,送回原籍的已回天津居住生活的,在天津有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的。
二。处理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2.可以确认为天津知青、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保留户籍四年、支援三线建设、垦荒、遣返等身份的原始资料,以及原户籍迁出记录;
3.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4.天津市居住证;
5.房屋产权证明;
6.申请人户口迁出天津的记录(公安机关内部可查询的,免于提交);
7.房主和户主同意定居的声明;
8.能证明业主与落户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系统查询的免提交);
9。特殊情况:
(1)配偶随迁的,提交结婚证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未婚子女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和个人未婚承诺书;
(3)对已返回天津的知青已婚子女(含离异、丧偶的),已返回天津居住并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义在天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天津市自有住所,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除上述手续外,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婚龄未婚子女承诺书。
三。处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提交的材料到下属分支机构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环城四区及其他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