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人才奖励政策

日本年号2022-08-17  6

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办理条件

东莞市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办理条件

(1)东莞工作条件

1.劳动关系:申请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以在东莞缴纳社保时间为准(申请人与东莞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异地缴纳社保的,以其在东莞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确认其在东莞的工作时间);

2.工作时间:申请人应在东莞注册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仍在东莞工作。其中,列入中央、省、市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应在东莞连续工作9个月以上。

(二)工资薪金或科技成果转化为收入的条件

申请人的收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资和薪金: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2020年在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以上;

(2)其他申请人2020年应纳税工资收入30万元以上。

2.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申请人(个人)2020年通过技术转让、许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的专利转让、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技术秘密转让)或科技成果投资(必须是上述技术转让许可条件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登记)取得的技术成果转化收入达到30万元。

(三)无奖励的情况。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有属于《东莞市非财政资金资助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规定》范围的事项;

2.存在违反《东莞市科技项目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事项而不予资助的;

3.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申请人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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