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低收入家庭中的单一参保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定额发放保障金。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的,其月保障金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且最低生活补助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之和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00%;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大病患者,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00%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定对象可追加一定数额的保障资金。对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保障高的原则核定保障金,不再重复享受。(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下列具体情形之一的,其月增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
1.老年人;
2.未成年人;
3.独居居民;
4.归侨居民;
5.少数民族居民。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追加保障金额。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每月增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保障金。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追加保障金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一、二级残疾的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盲人等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按月发放保障金。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人数)+特定对象全额加上保障金额增加额。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鉴定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人员。,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按月发放保障金。
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人数)+特定对象全额加上保障金额增加额。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转业干部、已故原工商业者的无业配偶、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艾滋病患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低收入家庭,单人参保对象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特定对象的相关附加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