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生育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20年8月6日
1。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哪些人不能参加生育保险?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破产改制安置人员、下岗职工等。不参加生育保险(国家前期已纳入保险范围的除外)。
2。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相关待遇?
答:您已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法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相关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3。什么情况下由发放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答: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的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期间,由支付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58天(含奖励产假6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的,享受30天产假;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后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4。住院分娩出现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由约定的医疗机构向经办机构申报。经核实确认,医疗费用可不按生育保险病种限额支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申报。
5。如果已经在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了生育医疗费用,是否可以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或其配偶)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已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不得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6。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缴费多久才能享受生育保险?
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后生育的(含3个月内缴纳并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缴费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满10个月后生育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7。参保不满10个月可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被保险人早产不满10个月,但被保险人怀孕日期晚于投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省内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合并计算。参保人怀孕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省内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合并计算。
8。如何处理被保险人在孕期或产假期间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答: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统筹地区在住院、分娩、出院当日按当地生育保险政策支付。
9。在湖南省就业的外地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在湖南省就业的外地人正常参保,能提供除生育(服务)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资料的,可按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0。被保险人在国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是否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答: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符合政策生育的,可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此外,《意见》明确,各地要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继续实行住院和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和产前检查分类支付。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将协议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的生殖保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文本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