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取消承租人的保障资格,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1、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6个月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6个月以上未支付租金的;
3.擅自调换、出借、转租、抵押租赁房屋的;
4.将租赁房屋用于经营或改变使用功能;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房屋严重损坏的;
6.经审计不再符合担保条件;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