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有没有公租房或廉租房

许文强原型2022-08-17  6

东莞公租房被收回情况一览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取消承租人的保障资格,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1、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6个月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6个月以上未支付租金的;

3.擅自调换、出借、转租、抵押租赁房屋的;

4.将租赁房屋用于经营或改变使用功能;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房屋严重损坏的;

6.经审计不再符合担保条件;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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