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保缴费基数
一、职工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1)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下限按省全口径工资的55%计算,其他险种下限按省全口径工资的60%计算)(元/月)
基本医疗保险:3236元
(2)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人民币/月)的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
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3)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上限按全口径省定工资的300%计算)(人民币/月)
基本医疗保险:16179元
二。个人社会保障(个人被保险人缴纳社会保险)
缴费标准暂按“全口径省工资”[S2/]64717元,月均5393元。
特别说明:
1.根据成都市医保办〔2019〕42号规定,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的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率由1%调整为0.8%。大病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提高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2.根据成医保发〔2019〕18号文件规定,单独参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再单独筹资。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待遇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3.超过4个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不予缴纳;中断缴费后,续保时不再参加个人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必须重新缴费,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4.个人委托银行代扣社保费次月生效,每月21日(12月15日)代扣当月社保费。请在扣款日期前保存足够的扣款金额,以免扣款失败带来不便。当月扣款失败,下月合并扣款。连续四个月扣款失败的,不予扣款。
5.个人参保人员可选择就近的社保基层网点和个人社保网点,到经办系统和自助一体机办理个人社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