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额=职工险种月缴费基数x单位缴费比例+职工险种月缴费基数x险种个人缴费比例
简单来说就是单位每月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所以我们需要先了解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再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计算!
支付基数
(1)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下限按省全口径工资的55%计算,其他险种下限按省全口径工资的60%计算)(元/月)
基本医疗保险:3236元
(2)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人民币/月)的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
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3)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上限按全口径省定工资的300%计算)(人民币/月)
基本医疗保险:16179元
支付比例
(一),单位贡献率
基本医疗保险: 6.7%
(二)、个人缴费比例
③基本医疗保险: 2%
二。个人社会保障(个人被保险人缴纳社会保险)
缴费标准暂按“全口径省工资”[S2/]64717元,月均5393元。
基本医疗+重疾互助(8.7%+0.8%): 409.83
注: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4%的缴费标准为215.72元/月(不计入个人账户,不含重疾补充医疗保险,可享受重疾医保待遇)。
2.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为43.14元/月。(自2015年10月起,新参保、中断缴费、离开单位的个人不再参加个人生育保险。)
特别说明:
1.根据成办发〔2019〕17号文件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档次调整为55%。
2.根据成都市医保办〔2019〕42号规定,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的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率由1%调整为0.8%。大病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提高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3.根据成医保发〔2019〕18号文件规定,单独参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再单独筹资。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待遇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本年度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公告期(1-3月)申请缴纳,逾期不能缴纳。
5.超过4个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不予缴纳;中断缴费后,续保时不再参加个人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必须重新缴费,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6.个人委托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次月生效。每月21日(12月15日)代扣当月的社会保险费。请在扣款日期前保存足够的扣款金额,以免扣款失败带来不便。当月扣款失败,下月合并扣款。连续四个月扣款失败的,不予扣款。
7.个人参保人员可就近选择社保基层网点和个人社保网点,在经办系统和自助一体机上办理个人社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