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3月1日起,Xi实施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易发[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医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我们制定了《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安全管理局(NHSA)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22年2月14日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射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获得的图像或数据。检测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测所获得的数据和信息。
检查结果不包括医生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为前提,以减轻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基础,以主治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的管理。国家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推动全国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支持。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地方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结果的互认和支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药和军队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国家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南》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进辖区内医疗机构检验结果共享。
第七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设立或指定的各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和专科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量控制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和完善同级检验项目的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
各级质控组织应加强本地专业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开展质量评价,促进本地医疗机构提高检验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本机构互认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医务人员开展互认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医联体牵头的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部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提高检验检测同质化水平,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共享。
第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