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指导指数。申请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住所按5分/年计算。申请人户籍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按2分/年加分计算,最高10分;居住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获得4分/年,最高20分。在成都东新区居住,按照6分/年加积分累计计算,最高30分。(解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
1.本条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一)申请人拥有合法拥有的房屋;(2)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进行租赁备案。(解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自有住房是指申请日前在本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 (一)申请人个人所有或者与配偶共有的住房;(2)申请人(含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且份额不低于50%的住房;(三)申请人配偶个人所有的住房。(解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住房租赁是指申请人(含配偶)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合法租赁住房,且申请之日前在本单位租住的职工拥有合法产权。(解读单位:市住建局)
4.“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本市居住证的时间为准。截止到上月底,申请截止时间按5分/年计算。(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5.居住区域以申请人目前申领居住证的地址为准。申请截止日期追溯至上月底。连续居住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行政范围内同一区的,累计计算获得2分/年,最高10分。不满1年的,不得分。居住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浦江县同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得4分/年,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居住在成都东新区的,6分/年,最高30分,不满1年不加分。(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材料:①自有住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待交付使用);发放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和国有直管公房租赁信息采集表;租住本单位自管公房的职工出具的本单位权属证明或不动产权属证明、本单位住房分配证明;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提供安置协议;房屋租赁备案证明。②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屋,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