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才住房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完善人才安居服务机制,营造有利于吸引和培养人才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才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才落户的协调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RD人才范围界定和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监管,指导市人才住房运营机构、镇街(园区)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确定人才住房供应对象及其企事业单位范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新就业人才和新入户人才的范围界定及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和监管,负责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和安置的监管。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各镇街(园区)制定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建立人才住房监管备案制度,完善动态监管体系。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本市人才住房资金年度预决算,落实人才住房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优惠政策。
市科技局协助市人力社保局对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前沿科技拔尖人才和世界级战略科学家的申报资格和条件进行核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为人才安居工程提供用地服务,积极配合和协助核实用地,负责人才安居工程的选址和规划审批。市发改局配合人才住房租价和售价的审批。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才住房信息的核实和人才住房产权登记。市人才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市人才住房筹集建设、租金分配、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各镇街(园区)负责本辖区内人才住房实施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才住房政策。各镇街(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负责人才住房筹集建设、分配分配、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在其管辖范围内。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申报,核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物分配和货币补贴工作。
第四条人才住房分为实物分配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分配包括向人才分配人才住房和公租房;货币补贴包括住房补贴、租赁补贴、综合补贴、租金优惠等。
实物配置视住房情况接受申请,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住房。
第五条各类人才可同时享受广东省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各类人才及其夫妻均有资格申请人才住房。除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综合补贴政策外,按照“高度优先、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自愿享受生活水平低于其政策的,不予补偿。
各镇街(园区)和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是否重复享受,由各镇街(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符合一级政府预算原则的情况下增加地方自主权。
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RD人才购买商品房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章人才居住的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承认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师职业资格,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为紧缺人才,或符合我市RD人才引进培养条件的 以及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各类人才(无合同但符合住房对象条件的公职人员,以准考证、社保证明等材料替代。 )或服务协议,以及符合资质、技能等条件来我市创业的人员,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人才范畴,可纳入我市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
第七条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科技拔尖人才和世界级战略科学家,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才居住,享受免租8年约20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在我市全职工作满8年,有突出贡献的,可免费领取住房。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才落户。人才住房风格和补贴标准按我市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条符合我市新引进人才条件的创新人才,可同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综合补贴,并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
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综合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综合补贴(副高级职称按副高级标准不分高级职称),五年等额发放;具有硕士学位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6万元的综合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具有中级职称或上年度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且在我市限制工作的用人单位创新人才给予最高6万元的综合补贴,分三年等额缴纳;具有初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限为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创新人才,综合补贴额度由各镇街(园区)自行确定,不低于1万元/人(其中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创新人才不低于2万元/人),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符合《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引进培训资助办法》引进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引进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综合补贴,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
第十一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人才,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级住房租赁企业最长3年每年6000元的租金优惠。
第十二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增家庭,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金补贴6000元/年,保障期限不超过3年。选择租赁补贴、居住在市级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的新人才,可享受最高3年、每年6000元的房租优惠。
第三章人才住房筹集和建设
第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各镇街(园区)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园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
人才住房规划布局要与区域发展规划、土地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规划相衔接,重点加强松山湖、滨海湾新区等广深科技创新走廊核心创新平台和中子科学城、水乡新城等创新节点的人才住房项目建设。充分考虑人才在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并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备的地区。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筹集人才住房的主要方式是:
(1)建设新增供应用地。在每年新增居住用地供应中,根据发展需求,安排一定比例的居住用地用于人才住房建设。新增土地供应项目重点布局在房地产市场或住房租赁市场滞后的重点产业园区周边区域。
(2)新增土地供应项目建设。拍卖出让的住宅用地原则上应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安居房,可用于人才住房等用途。反对建设保障房的,需要以“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市政府研究。
(三)都市更新项目建设。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是居住用地。原则上应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舒适住宅,用于人才住房等用途。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异议的,应当以“一事一议”的形式提交市政府研究;非政府主导的“业改居”更新单元建设并无偿移交人才安居的,参照公共设施无偿贡献给予一定建设规模奖励,建设成本可在单个主体挂牌地价初始价格中扣除。
(4)盘活各类存量房。或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作为人才住房,将商品房、工业用房、城中村等房屋改造为人才住房。
新增土地供应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住房无偿移交政府或按政府价格回购。面积比例、建设标准、税费缴纳等。经济适用住房的划拨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载明。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人才安居工程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另行规划,不占当年镇街(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租赁型人才安居工程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产权型人才安居工程用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将政府投资建设人才安居工程纳入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和建设审批进度。
免除政府投资筹集人才安居工程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筹集和建设人才住房的主要方式包括:
(1)自有土地建设。企事业单位等。利用自己的土地建造或匹配人才住房。
(2)盘活各类存量房。或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作为人才住房,将商品房、工业用房、城中村等房屋改造为人才住房。
(三)市、镇(街)房企可通过购买、合作开发等方式取得城市更新“产业改革M0”中的配套住房R0作为人才住房,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社会力量筹集建设人才住房进行配租和监管。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项目,在符合集约用地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要适当提高容积率,并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审批程序。在满足配套用房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建设人才住宅。
第十八条人才住房为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中小户型。
第四章人才住房分配和安置
第十九条人才住房分配分配重点面向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机关等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考虑拔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和RD人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统一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享受人才住房配租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级住房租赁企业优惠租金的;
(二)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市政府或镇街(园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人才住房安置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我市全日制工作满5年;
(三)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市级住房租赁企业优惠租金的;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
(五)市政府或镇街(园区)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特殊人才的配租安置条件,要逐一讨论。
第二十条人才住房分配和分配实行属地管理。
市人才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制定市级人才住房分配方案,其中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安置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街(园区)人才住房部门或运营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人才住房分配方案,经属地镇街(园区)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人才住房分配方案原则上由单个项目制定,具体包括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售金额标准、供应对象条件、对象所属企事业单位范围、申请流程等。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分配原则:
(一)租赁人才住房单个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的60%,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2)产权人才住房采取先租后卖的方式保障。自配售之日起满5年的,可在约定时间以不高于市场价60%的价格购买并办理产权登记。对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配售条件和价格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交易。确需转让的,政府按规定价格回购。政府优先购买符合转让交易条件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第二十二条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自行制定分配方案,经属地镇街(园区)批准后实施,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人才安居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人才安居工作考核项目。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人才住房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管理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投资的人才住房未按分配方案分配的,由解珍(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终止人才住房优惠政策,追回已享受的人才住房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隐瞒或者谎报相关信息申请人才住房的,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应当驳回人才住房申请;对享受人才住房的,由人才住房主管部门终止人才住房保障,收回已享受的人才住房优惠待遇,并纳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人才住房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分配给人才的政策性住房。人才租赁房只能出租,不能出售,用于周转。B型人才的住房是先租后卖。符合相关规定的,允许上市交易。
本办法所称“特色人才”范围,按申报当年实施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创新人才”的范围,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RD人才”的范围,按申报当年RD人才的相关文件执行。本办法所称新入户人才,是指《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9〕37号)实施以来,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入户人才方式在我市居住不满3年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住房租赁企业住房,是指国有独资住房租赁企业或与我市合作集资建设经营,向社会长期出租,由政府监管的我市住房。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