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2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写说明:
一、申请情况
(一)上年实际财务支出
1.年末职工人数:2020年末用人单位职工人数。
2.工资总额:2020年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应与税务机关申报的工资总额一致)。
(二)本期申报
1.缴费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实际人数(即花名册上的人数)。
2.年度申报缴费基数:申报人员申报的2021年月缴费基数之和乘以12个月。
3.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致。
(三)本期申报的差额
指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与2020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差额,即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扣除因素合计+工资总额增加因素合计=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
(四)单位支付水平
1.2020年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2020年用人单位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
2.2021年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本期申报年缴费基数÷缴费人数÷12。
二。调整系数
(一)扣除因素
1.2020年减少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2020年用人单位减少的参保总人数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工资总额。
2.原单位社保关系人员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使用的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及其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在原单位名册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我市非参保人员应当保留2020年参保缴费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超过征税收入部分)等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信息。
3.在职退休人员和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职退休人员总数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保存相关身份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超过纳税所得部分)等资料。
4.劳务派遣(代理)人员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代理)人员总数及其支付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委托本市中介机构使用劳务派遣(代理)人员的,应当保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工资确认表》(此表由中介机构填写,用人单位确认)。中介机构在外地参保的,应当保存工资或者劳务的支付凭证和协议,以及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参保证明。
5.实习生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使用的实习生及其他未参保人员及其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实习协议、学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填写不属于上述五项要扣除的因素清单。
(二)增加因素
1.2020年新增参保人员及工资总额:2020年新加入单位且未缴费满12个月的人员(不含2020年1月加入单位并领取工资的人员)。当年新参保人离职时,2020年不加,2020年加,减少参保人数(含工资总额)。
2020年新增参保人员工资总额:按照2020年新增参保人员应申报的2020年月缴费基数,乘以其工资未发放的月份计算。例如,如果某员工2020年5月入职保险公司,其2020年5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即申报的2020年月缴费基数为3500元,那么2020年新增参保人的工资总额应为14000元(即3500×4 = 14000元)。
2.不发工资的参保人员:在本单位参保缴费但不在本单位发工资的,按其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确定工资总额。
3.其他:其他需要增加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