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辆购置税缴纳指南
收集策略
车辆购置税一次性征收。已经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税收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乘以税率计算。车辆购置税税率为百分之十。
计税条例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为纳税人向销售者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
2.纳税义务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在完税价格基础上加征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生产自用的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通过捐赠、奖励或者其他方式自用的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按照购买应税车辆时有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
免税范围
1.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国际组织及其相关人员拥有的依法应当免税的车辆;
2.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订购计划的车辆;
3.具有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带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的公共汽车和电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车辆购置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纳税申报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未办理车辆登记而购买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自购买应税车辆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退税政策
纳税人将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还给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金额以已缴纳的税款为基数,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每满一年扣除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