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各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金融监管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民政局、财政局(金融办)、市、区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使用效率,拓展个人账户使用功能,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监管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0〕11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员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在原有支付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到被保险人的以下费用:
(一)应由个人承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部分“高血压、糖尿病”常用医疗器械、防疫医疗器械和消毒产品,具体产品见附件;
(三)在符合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编码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免疫程序疫苗费用;
(四)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累计余额超过3000元的,本人可购买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如南京宁惠宝),每年使用限额与商业健康保险合并计算为2000元。
二。提高个人账户家庭的互助能力
(一)个人账户资金累计余额超过4000元,可用于为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政府引导和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个人账户资金累计余额超过4000元,经参保人授权后,可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个人账户。
三。加强个人账户的服务管理
(1)个人账户业务办理便捷。参保人可通过网上服务或通过医保经办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和家庭互助业务;可以通过网上服务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及相关商业健康保险。
(2)规范医疗器械和消毒产品标准。可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器械和消毒产品应具备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资质。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总代理或进口产品一级代理)可在南京市医用耗材(药品)招聘结算系统申报其企业及产品,并通过资格审查。
(3)规范个人账户支付管理。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的政策宣传、监督和管理,防止套取个人账户资金的情况发生。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本人和共济会会员违规使用个人账户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
(1)市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情况,适时调整个人账户支付相关政策。
(二)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所列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政策,自2021年3月20日起执行;其他个人账户扩大使用范围政策自2021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可支付的医疗器械和消毒产品清单。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京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2日[/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