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肥遗2022-08-17  10

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东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现有房屋使用功能,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广东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4层及以上合法权属证明或者住户入口楼层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米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村民个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和已纳入拆迁改造计划和棚改计划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公室负责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宣传、指导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现有房屋的电梯管理。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辖区现有房屋加装电梯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附加条件

第四条新增电梯的既有房屋的结构承载力应当满足房屋正常使用和房屋结构安全的要求。

现有房屋加装电梯不得影响现有房屋的结构安全;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消防管理、特种设备、人防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市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技术导则。

现有住宅增加的电梯工程建筑面积不计入实测建筑面积,故免于地价征收。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单独测绘,不计入各户业主产权面积,因此免于不动产权登记。

第五条现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建筑物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称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条现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业主协商,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单元或者本建筑物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

(二)与受增设电梯直接影响的业主协商达成协议;

(三)增设电梯项目的费用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四)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

(五)确定电梯的使用和使用管理单位。

第七条现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谁受益、谁出资等因素,按照楼层受益大小原则,业主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

(二)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社会投资、政府补贴和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探索融资租赁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房屋电梯建设和管理。

对符合条件的现有住房增设电梯项目给予财政补贴,相关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维修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以借鉴加装电梯的成功案例,根据自己小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出资比例或金额;也可以参考以下分配比例来约定出资、维护等费用的分配: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就增加0.1的系数,即第四层为1.1,第五层为1.2,第六层为1.3,以此类推。

第八条所有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组织协调、办理各项审批手续、项目建设管理、设备采购、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全体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也可以书面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或者住宅楼业主个人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

上述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和受委托单位,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在既有住宅上增设电梯的,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业主或业主代表可以是申请人。申请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代表作为申请人;

(2)业主可以委托村(居)委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业主协商确定申请人并形成增设电梯书面协议后,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既有居住建筑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力设计、人防工程设计、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新增电梯工程涉及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改造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人防工程改造方案。如需复测,申请人还应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编制勘测文件。涉及水、电、气、热、供热等公共管道改造的,应当征得相关管道单位的同意。

第十一条新增电梯建筑设计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园区、镇(街道)申请公示新增电梯设计。属地园区、镇(街道)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将电梯协议、建筑设计方案、反馈渠道等在拟增设电梯的单元入口、社区公示栏、政府网站等位置公示不少于10天。

第十二条公示期内,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当实名向所在地园区、镇(街道)提出书面异议。属地园区、镇(街道)及时将实名登记制度书面异议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与提出异议的业主进行协商。

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城乡社区协商的相关文件,请求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三方应当出具协商或者调解意见书。

第十三条经第三方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咨询机构编制评估报告,评估增设电梯是否会对提出异议的业主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评估,增设电梯不会对反对业主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但仍有反对意见无法达成共识。申请人可向当地园区、镇(街道)申请组织申请人和异议业主,当地自然资源(含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和咨询机构等部门和机构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申请人和异议业主的意见,论证评估报告结论。

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异议已得到妥善处理,或者经评估、专家论证对提出异议的业主权益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园区、镇(街道)申请对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属地园区、镇(街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属地自然资源(含规划)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按职责出具审查意见。

(一)自然资源(含规划)部门负责检查新增电梯项目是否在原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侵占城市道路,是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审查建筑设计方案,连同是否增设电梯的意见和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已明确拟增设电梯的居住建筑结构承载力满足建筑正常使用要求,建筑结构安全,审查增设电梯工程是否符合《技术导则》规定的消防要求,出具审查意见和是否增设电梯的意见。

各部门出具符合要求且对增设电梯无不同意见的审查意见,由属地园区、镇(街道)负责对增设电梯的协议、建筑设计方案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新增电梯设计方案会审,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现有房屋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殊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及授权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同意增加电梯所有人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办理登记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

(4)增加电梯协议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图纸(包括在1/500及以上比例尺现状图上绘制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和各方向剖面图,应包括符合结构安全和符合消防规范的说明);

(五)公示后有书面异议的,提供申请人与提出异议的业主之间的书面协商材料或者第三方出具的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

(六)经第三方协商或调解,仍有异议的,提供评估报告和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既有住宅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登记备案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技术审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为增设电梯项目的施工单位。依法需要监理的,申请人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十八条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既有住宅电梯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严格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既有房屋电梯工程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新增电梯项目应当自被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范围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延期后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逾期未开工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联审。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选择取得相应电梯制造许可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生产的电梯,委托依法取得相应电梯安装许可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电梯安装单位负责安装。

第二十一条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力设备建设前,申请人应当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办理用电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或者电梯安装过程中,建筑施工、电梯安装单位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新增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勘察(按需)、设计、施工、监理(按需)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新增电梯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新增电梯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档案由申请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履行施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和配合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

对已按本办法申请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既有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和破坏施工。

第五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人。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协商同意其中一名业主为电梯使用管理人,其他业主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增设电梯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所有权人应当就增设电梯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约定承担原所有权人的管理责任,但变更后的所有权人与增设电梯的其他所有权人重新约定维修共用等电梯管理责任的除外。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动力设备运行维护责任和日常费用管理责任;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人义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电梯安装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电梯管理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认为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要求赔偿的,由业主协商解决。

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申请,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调解,督促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增设电梯未经监督检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新电梯监督检验不合格或者未办理登记手续即投入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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