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罚款的通知[201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中心支行、中央非税收入代收银行:
为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自2020年5月1日起,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违法罚款(以下简称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实行全国跨省、异地缴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跨省异地缴纳异地交通罚款。
(1)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1.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非现场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公运管发〔2019〕543号),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
2.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处理地在同一省份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处理地的省份缴纳罚款,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处理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3.缴费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份接受处理的,可以在处理地所在省份缴纳罚款,也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跨省、异地缴纳罚款。罚款收入应按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2)在代理银行网点缴纳跨省异地非现场交通违章罚款。
1.在同时具备中央和省级财政非税收入代收机构资格的银行范围内,选定银行代收跨省异地缴纳的罚款。省级财政部门应与选定的代理银行总行或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协议,明确通过同业汇划清算系统收取罚款的银行账户、支付方式、信息传递方式和要求。
2.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份处理完毕后,缴费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省份选定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何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代理银行网点通过行内系统访问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与缴费信息交换平台查询违法信息,与缴费人确认后收取罚款,并向缴费人出具缴费凭据。
3.代理银行总行将罚款收缴的电子信息及时传输至全国交通违法与缴款省际信息交换平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及时将相应违法记录变更为“已缴”。
4.代理银行按照与加工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通过同业汇划结算系统将罚款资金汇入加工地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相关账户信息上报当地人民银行。代理银行按要求将罚款收缴信息传输至办理地省级财政部门指定银行,代理银行总行每日汇总收缴信息并导入财政部。
5.各省指定接收罚款资金的银行收到资金信息后,按规定将信息导入本省非税系统。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缴入各级国库。
6.地方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行应按规定进行对账。
(3)以其他方式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缴费人使用代理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进行缴费的,缴费人使用银行的电脑、手机、自助终端登录缴费界面,输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后进行缴费。后续业务流程与通过代理银行网点的支付流程一致。
(4)退还收入。
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疏忽多缴、重复缴款、错缴,按照规定需要退还缴款的,由缴款人向缴款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非税收入退还地的有关规定办理。为进一步方便缴费人,退款流程应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和网上审核。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工作的完成。
各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行之间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周密部署,确保完成实施任务。
(二)有关各方应承担责任,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1.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本省跨省缴纳罚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逐步扩大跨省异地代收代缴罚款的代理银行范围,拓宽缴费渠道,方便缴款人缴纳罚款。
2.公安部要确保跨省交通违法处罚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稳定运行,确保代理行能够实时查询跨省处罚缴款信息,并将罚款收缴信息即时传输至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法律文书制作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核对、录入、传输和变更交通违法信息,并与财政部门共同建立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与非税系统的数据传输接口和对账机制,按日分区域向同级财政部门传递已缴纳罚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
3.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代理银行代收交通罚款代收、汇付和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4.代理银行总行要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在收款渠道、营业时间、服务设施、支付程序等方面为群众提供便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向群众宣传;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或推诿、搪塞群众的款项,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泄露信息。
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对实施跨省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取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码、机动车号码等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并用于商业目的。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9 . 12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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