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落户长沙有两种情况。出生情况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同。具体如下。
落户及申请材料:
一、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婴儿(包括中国公民、未取得他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婴儿)。
1.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随父或随母一方的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5.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一)非婚生婴儿申请随父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婴儿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需提交父母双方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分的申请;
(3)婴儿母亲为夫人官且随母亲登记的,夫人官免交户口簿,提交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应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一致);
(4)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非户籍人员,无法提交随父或随母定居一方的户口簿的,提交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应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一致);
(5)婴儿符合落户条件,在部队驻地集体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交部队接收证明材料;
(6)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祖父母居住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户口簿和孙子女关系证明;
(7)符合落户条件,在婴儿父母房屋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材料。
二。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
1。在国外出生的中国籍婴儿:
(1)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和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婴儿回国时持有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三)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2。在香港和澳门出生的婴儿:
(1)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2)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子女自愿放弃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和公证书;
(三)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3。在台湾省出生的婴儿:
(1)台湾省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2)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户口簿;
(3)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4)父母一方为台湾省居民的,提交台湾省户籍部门出具的子女未取得台湾省户籍的证明。
4。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1)婴儿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需提交父母双方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分的申请;
(2)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非户籍人员,无法提交随父或随母定居一方的户口簿的,提交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应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一致);
(3)符合落户条件,在部队驻地集体户口所在地落户婴儿的,需提交部队接收证明材料;
(4)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祖父母居住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户口簿和孙子女关系证明;
(5)符合落户条件,在婴儿父母房屋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材料。
其他要求:
1.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在助产机构出生的,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助产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并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是对因不符合出具条件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分娩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登记户口。亲子鉴定证明等申请材料中没有婴儿出生日期记录的,还需提交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记录档案、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的档案等有婴儿出生日期登记的文件。
三。公安派出所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的,应当将可疑证明送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进行真实性鉴定。
四、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没有生育服务证、出生证的,也要依法及时进行婴儿出生登记,然后按照相关规定告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5.对持出生医学证明以外的证件办理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婴儿父母的出入境记录,确认婴儿的出生地(境内或境外)。
婴儿在国(境)外出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的中国签证(未入境者除外),为非法入境者或者非法居留者的,还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报所在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