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职工租赁住房,只有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登记,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出租除外。
租住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房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
(3)目前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情况;
(四)申请人及配偶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
(6)无配偶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参与租赁的,只允许申请人及其配偶一方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费用。
申请人配偶参与退出的,也应当符合退出条件。
二、搬运地点:
1.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zfzl.fgj.sh.gov.cn)网上注册后,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请。
2.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网上登记范围的,职工可以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和公积金官方网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官方微信、手机app)申请。
3.租赁本市保障性住房,应当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提出申请。
4.单位集中办理的,由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
三。搬运要求:
1.职工在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zfzl.fgj.sh.gov.cn)网上登记后,应按照网上申请流程提供身份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网上登记合同信息、退租时间、退租金额、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码。
2.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网上登记范围的,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名下城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建议携带银行账户的借记卡)
(本市借记卡开户银行应为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邮储银行上海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分行。 )
(4)填写完整的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3.职工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名下城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建议携带银行账户的借记卡)
(本市借记卡开户银行应为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邮储银行上海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分行。 )
(4)①租住原廉租住房的,还应提供:住房租赁合同(配租的还应提供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和租金缴纳证明;
②租住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已缴纳租赁费的税控发票;
4.单位提供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者无房职工委托单位办理提取手续的,单位可以集中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为单位职工办理提取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一)资质申请材料:
①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赁费单位资格初审申请表》(点击下载);
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④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对员工的下列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
①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名下城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建议携带银行账户的借记卡)
(本市借记卡开户银行应为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邮储银行上海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分行。 )
④填写完整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赁费申请表(个人版)》(点击下载);
⑤填写完整的《住房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点击下载)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3)汇总并提交以下信息:
①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住房租赁费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及其相应的电子文档(点击下载);
②本单位职工填写并签字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赁费申请表(单位版)》(点击下载)。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完整申请材料或者信息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核实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加申请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办理集中提取手续;
2.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费用,即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本市租赁网签备案范围的,承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后租赁住房发生变化,属于本市租赁网签备案范围的,及时终止当期租金提取业务,办理网签备案后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重新申请;
4.业务需要保留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代理人扫描、打印或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