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办法》的主要原因和考虑是什么?
第一,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二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善服务”改革的需要
第三,需要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本次修订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①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②规定了交通违法信息告知的要求。
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新通知方法:
▼交警在执法时如果发现机动车有逾期未交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告知当事人。
▼增加了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③完善了交通违法处理程序。
如当事人已被告知未主动接受处理,并已通过邮件、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者进行陈述、申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
④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明确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规范酒驾嫌疑人酒精含量检测和复检的程序要求。
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挂钩的浮动制度。
二。《办法》修订后,如何处理异地“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的,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任何地点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由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代表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履行调查交通违法事实、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行政处罚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一措施将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在全国全面推行。
3.如何更方便高效的获取交通违法信息?修订后的程序中是否有相关规定?
交管部门审核准入时限由原来的十天缩减为五天。
通知渠道:通过短信、手机上网程序、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发现机动车有逾期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要求。
为确保法律文书能够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程序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邮寄、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可以书面确认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或者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中变更联系方式或者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四。《程序规定》对申请消除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新的规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如何申请?
根据《规程》:
▼当事人提供举报记录的,可以排除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和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其正在抢救危机或者紧急情况的证明材料,可以排除在抢救危机或者紧急情况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
应用方法:
线下申请:全国任意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
网上申请:当事人可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直接网上申请注销。
五、《办法》对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①明确承租人可通过“交管12123”APP在线查询,自行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
②租赁驾驶员未及时处理的,根据租赁企业申请,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实,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交通违法记录转移到租赁驾驶员名下。
③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交通违法由机动车名称变更为实际驾驶人名称。
《办法》的实施将极大地惠及广大租赁司机和租赁公司,预计每年将为租赁公司节省上亿元的运营成本。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总结这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适时扩大适用范围,让改革措施惠及更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
六。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程序有哪些规定?如何利用好群众在规范交通秩序、建设良好交通环境中的监督作用?
根据《办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通过细化受理群众交通违法举报的范围,规范群众举报的条件和程序,严厉打击不诚信举报人,
规范群众举报交通违法工作,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得到很好落实。
同时,鼓励各地免费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对于需要付费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建议各地采取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置奖励上限。
七。有些司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会累积分数甚至几百分,得不到及时处理。公安交管部门在《规程》中将如何处理这些人?
《程序规定》对处罚程序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后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严格履行交通违法告知后,告知当事人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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