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经2020年8月5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1.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2.养犬人不得遗弃犬,任何人不得虐待犬。
3.本市对非法养犬行为实行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记12分,从犬只植入电子狗标识之日起计算。
4.携犬外出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用长度不足两米的皮带牵引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或者袋内;
(三)为犬只佩戴咀嚼物或者口套,但笼养或者袋装的除外;
(四)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禁止时间内不得携犬进入禁入区;
(6)携带犬只乘坐公共电梯时,应当将犬只放入笼内或者袋内,或者为犬只戴上口套并系牢犬绳。骑手仅对犬有不良反应的,应当告知犬主,犬主应当主动回避;
(七)乘坐出租车、网约车携带犬只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八)立即清除犬只粪便和其他排泄物;
(九)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5.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携犬进入,携带导盲犬、助残犬等工作犬的残疾人除外:
(一)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公共交通售票处、候车室、候车厅、候车室;
(二)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宾馆和大中型购物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
(4)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
(五)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6.鼓励养犬人办理犬只伤害保险。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受害人救治期间和救治后的疫情防控。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非法养犬。可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并有权了解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