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证申请条件
(1)年龄条件
1.申请残疾人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
(2)身体状况:
1.单眼视力受损,对数视力表上裸眼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5.0以上,水平视力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残疾人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机动车驾驶证。
2.辨色:无红绿色盲。
3.听觉:耳朵分别离音叉50cm,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器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准驾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4.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三指必须健全,四肢及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残缺或者左手有三个手指,双手手掌都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机动车驾驶证。
5.双下肢:双下肢健全,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不得大于5cm。但左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机动车驾驶证。
6.躯干和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7.若右下肢或双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但能自行坐起,且上肢符合5的规定。此项,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机动车驾驶证。如一掌缺失,另一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健全指,上肢及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下肢符合6的要求。本项,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机动车驾驶证。
二。适用地点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管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在户籍所在地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其居住地申请;
(4)境外人员在其居住地或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拖拉机准驾车型的,应当向教育所在地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应当提交省卫生厅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四。身体状况证明
(一)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由省卫生厅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二)机动车管理所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三)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五.特殊标志
(一)持有准驾车型残疾人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身上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1)。
(二)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佩戴助听器。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