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和比例
根据,可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为:
(1)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5年12月31日前(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7年12月31日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1995年12月31日前职工历年实缴工资计算,原固定职工为 20%,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城镇户口临时工为18%,个人在其所属期间内为, 他们将支付本金和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历年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难以确定本人历年缴费工资的,可以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同上述规定,不收利息和滞纳金。对应年度实际缴费指数按0.6计算,历年缴费工资基数会相应后推。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在1996年1月1日以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8年1月1日)。按照1996年1月1日后职工历年缴费工资,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相应年度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缴纳保费,从次月1日起收取滞纳金。
难以确定本人历年缴费工资的,可以当年用于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