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若干规定》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的若干规定》

一、关于保险范围

省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我省户籍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有我省户籍且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企业,经营场所在市辖区或州政府驻地的,在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其余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其他单位由省、市、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应级别登记审批部门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居住证,到身份证或居住证发证部门对应级别的县级社保机构参保。

二。关于支付比例

参保单位和个人统一执行国家核定和我省规定的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的费用。

三。关于缴费基数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劳动者个人缴费工资由单位申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

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年过渡期内,国有农垦企业农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2022年起,实施全省统一缴费基数核定政策。

四。关于非法保险支付

被保险人在按规定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间(含欺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违规参保缴费处理,不计入缴费年限(含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应时期个人账户积累额由原社保经办机构退还给参保人。

五、关于退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单位职工,按照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延迟退休手续并继续缴纳保险费的,个人账户部分资金予以退还,社会统筹部分资金(含滞纳金)不予退还;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领取年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现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规定,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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