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基金管理,切实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城乡居民合法权益,努力推进城乡居保待遇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14〕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格认证,是指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已参加城乡居保并接受待遇的人员进行条件核查,确认其待遇资格的认证方式。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居民资格认证工作;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和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同时承担与其他部门、其他险种的信息比对工作;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和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的具体认证工作。
第四条各区县(市)城乡住房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与财政、民政、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切实做好本级城乡住房保险资格认证工作。
第五条资质认证应当坚持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科学认证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证
第六条资格认证对象及其亲属应当认真履行资格认证义务,特别是死亡、失踪、服刑、出国等情形。应当及时上报。
第七条资质认证采取日常认证和集中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日常认证。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建立长效联检资格认证制度,积极争取同级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支持,每月初获取城乡户籍人员注销、判刑、失踪明细和城乡户籍人员火化、丧葬补助明细。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和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的情况,每月将动态信息上报区、县(市)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
各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根据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人员月度动态信息,进行日常认证,实现待遇领取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集中认证。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认证,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组织辖区内的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年度资格认证。集中认证包括以下方式:
(1)现场认证。以村(社区)为单位,提前公示受助人员名单(附件一),告知受助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认证。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织现场核查认证并采集待遇领取人基本资料,包括现居住地、监护人、监护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按要求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资格认证审核表》(附件二),签名栏须本人签名或手写打印。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资质认证进行监督抽查。
(2)现场认证。对因重、残、瘫、高龄等原因无法亲自到现场认证的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认证,区、县(市)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对资格认证进行监督抽查。认证程序与现场认证一致。
(3)异地认证。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人员不在当地长期居住,或者可以通过信函、照片、视频等方式证明。,并且可以异地认证。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在每年集中认证开始前,向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的城乡居民发放认证通知书。
1.信函认证。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人员或其家属可从指定网站下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救助认定表》(以下简称《救助认定表》(附件3),持本人身份证和《救助认定表》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救助认定手续。《救助证明单》须加盖本人居住地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人员或亲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救助证明表和身份证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参保所在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会将相关资料归档。
2.摄影认证。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人员持当日报纸(明确显示日期的页面)拍照,将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参保所在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通过彩信、QQ、微信等电子传输方式将照片和身份证发送到参保所在村(社区)资格认证人员。村(社区)资格认证人员对照片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筛选,确认无误后,将邮寄或打印的照片粘贴在待遇领取人资格认证审核表上存档。收集的电子照片应以电子方式存档。
3.视频认证。有条件的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可使用手机、电脑等工具,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与参保所在地村(社区)资格认证工作人员进行视频认证。村(社区)资格认证工作人员将对视频图像进行核实和筛选。确认无误后,截图存档打印。将打印好的图片粘贴在领取人的资格认证审核表上存档,截图资料要电子存档。
第十条集中认证结束后,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督促所辖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时公示认证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同时公布乡镇(街道)、县(市)、市直机关的举报和监督电话。(市举报电话:12333)
第十一条凡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程序审批后及时发放待遇;死亡或不符合条件的,填写《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扣减表》(附件四),并注明扣减原因。未参加资格审查的,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表》(附件5),从下月起停止待遇。资格审查合格后,按程序予以补发和换发。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及时调查核实。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不能自行办理的,应当及时向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报告,由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与资格认证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材料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资格认证审查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资格协助认证表》以及死亡、失踪、判刑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收集归档,电子材料和异地证明纸质材料复印件报区、县(市)城乡住房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章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认证审核中发现不符合领取条件或者相关人员骗取、骗取养老金的,应当立即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办理停止支付养老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审核追回,全力维护基金安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行资质认证奖励制度。市、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当会同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做好城乡居保基金举报奖励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市级举报邮箱:csscxjbj@163.com),接受对下列行为的举报:
1.参保人伪造、变造材料,捏造或者隐瞒事实,违反规定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
2.参保人死亡、入狱等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城乡居民保险待遇的;
3.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造成城乡居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登记举报事项,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由区、县(市)两级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上报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报告调查核实情况。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长人社发〔2012〕59号)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资质认证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认证手续。对失职渎职、违纪违规造成城乡居民保险基金损失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区、县(市)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取得城乡居民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意义,鼓励举报冒领或冒领养老金的违法行为,引导全社会参与资格认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待遇领取人员基本信息台账,实现基本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各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将资格认证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员、经费、设施、场地落实到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