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3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加发六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发放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满五年的,发放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一年内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