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阶段做好北京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的通知
杨怡经社〔2020〕2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
(二)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除中小企业(含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困难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经审核批准,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至2020年12月20日结束。参保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缓缴同时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利息,到期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缓缴期间,如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职工,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办理失业保险、死亡结算等。并且都涉及到账户结算业务,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三。其他事项
(a)企业规划。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相互配合,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规划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大中小微企业划分统计表(2017年) >的通知》(资〔2017〕213号)等规定,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基础,共同做好企业规划工作。其他不能分类的企业,根据投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分类。
企业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分类结果。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应于3月底前向所在区社保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2019年所在行业、营业收入、单位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经确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再变动。
(二)缓缴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提交缓缴申请,并签订《三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协议》。审批通过后,按缓缴协议执行。2020年3月9日至14日接受延期申请,4月至11月每月1日至5日接受延期申请。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冰雪运动等受影响较大的十个行业和企业。,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需根据自身条件并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请缓缴,无需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2020年1月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期至7月底前完成缴纳。
4.企业要依法履行员工个人缴费代扣代缴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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