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20]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技工院校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有担当、有担当、有担当。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证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满。
2.对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要求员工在家办公的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支付。
(二)合理安排员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因疫情防控等原因,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不能休假的职工,提前结束休假返回工作岗位的,企业应当同时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的加班工资。
(3)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用人单位因疫情发生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休、缩短工作时间、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政策宣传,引导当事人以协商调解为主要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互联网加调解”平台作用,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非面对面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会次数。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可以中止,待相应情况消除后及时恢复。经与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文书应当以电子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送达。
二。实施社会保障措施
(一)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和权益不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2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期延长至3月底。
(二)医务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对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三)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项目”涵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暂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缴纳。各级社保机构要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疫情防控部署,劳动能力鉴定延期,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相应顺延。
三。减少人员聚集
(一)在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停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区域境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互联网进行岗位招聘,必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暂停“春风行动与就业援助月”现场活动。各类人事、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在适当的时候延期。
(2)简化优化毕业生就业程序。疫情期间提倡“不见面”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办理就业、升学、出国(境)手续。延长就业登记、毕业生审批和求职创业补贴的办理时间。视疫情情况,适时启动乡村教师特岗计划和乡村振兴助理招聘工作。2020年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开始时间推迟到3月1日,结束时间推迟到12月31日。
(三)大力宣传不开会的服务事项。全市各级窗口单位要加强指尖行动计划实施和全流程网上办理,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各类社会服务推向网上办理和掌上办理,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或网上平台实现网上查询和办理,邮寄相关材料,最大限度减少现场办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非本人办理业务和方式的宣传,及时发布网上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开通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通道。
四。加强对疫情防控人员的关怀
(一)对参加防治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给予临时工作补贴。对与待调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有直接接触的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体检测等人员,每人每天给予300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每人每天给予 200元补助。
(二)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增加当年绩效工资总额,经批准可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防疫人员,优先进行职称评聘,经批准可放宽条件或申报破格。
五、做好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
(一)各技工院校(校)长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四个责任”,建立每日报告制度。各学校要建立和落实离校生在延长学期期间“一校一策”的工作方案,引导学生在这一特殊时期不离家、不返校。开学前,返校前两周检查师生员工健康数据,做到全覆盖。高校要积极参与联防联控,落实校园各项防控措施。
(二)做好培训和鉴定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含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承担新学徒培训任务的企业暂停组织线下集中培训和鉴定考试服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督促培训鉴定机构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六。加强服务保障
(一)各类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安排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努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积极参与本地区疫情防控斗争。要密切关注疫情高发地区节后农民工返城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就业指导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查处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31日
疫情防控期间北京社会治安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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