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北京临时号牌要多长时间

麦加天房2022-08-17  8

北京临时号牌办理指南

1。下列情形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

(1)未售出;

(二)以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取得的机动车未经登记的;

(三)开展科学研究和型式试验;

(四)轴重、总质量和外形尺寸超过国家标准而不予注册的特种机动车。

二。应用条件:

(一)符合申请机动车临时号牌的条件;

(二)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搬运地点:

(一)通过未售出、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取得机动车后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在本市登记的,可以选择交通分局、大队车管所办理(点击查询)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行驶证;如需在外省市车管所登记,可选择车管所或车管所办理。

(二)因科学研究、型式试验,因轴重、总质量、外形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得申请注册登记的专用机动车,向车管所申请。

(三)市民在本市368家符合条件的汽车销售4S店购买新车时,可直接持车主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交强险保单到4S店办理机动车临时号牌业务。

四。办理时限:

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行驶证收费5元/张。

六。提交的信息: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四)属于未售出机动车或者轴重、总质量、外形尺寸超过国家标准的专用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五)购买、调拨、赠与等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的产地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证明;

(六)属于科研型式试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科研型式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处理程序:

受理、审批—符合要求的,存储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制作发放临时行驶证。

八。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进口机动车是指:

1.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辆;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辆;

4.由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走私的、用进口关键零部件非法拼装(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辆进口证明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为该国限制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证明为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

3.海关监管机动车进口证明是当地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许可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非法组装(拼装)有进口关键零部件的机动车的进口证明,是该部门出具的走私汽车、摩托车没收证明。

(三)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mainland China地区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驻华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4)识别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的内部组织机构没有资格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其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驻华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为该使领馆或者该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地和暂住地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出具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退役证、退伍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居住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暂住证明;

6.台湾省地区居民身份证明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外交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外国人入境时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留(停)期在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5)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是其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地址。居住在暂住地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住所和暂住证上记载的地址。

(六)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

1.在中国境内购买的机动车的来历凭证为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境外购买的机动车的原产地证明为车辆销售单位出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

2.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过户的机动车,其来源为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的来源为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与、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清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源证明是继承、赠与、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清偿债务的有关文件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纳入资产重组或资产整体出售的机动车来历凭证为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下属单位统一购置和调拨未登记机动车,来历凭证为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本部门出具的调拨凭证;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登记并调拨给下属单位的机动车辆,其来历凭证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凭证。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转移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的来历凭证,为上级单位出具的转移凭证;

8.公安机关破案后返还并与原机动车所有人结清的被盗抢机动车来历凭证为权益转移凭证。

(七)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是指:

1、机动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为机动车底盘生产企业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合格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3.国产或进口车辆改装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为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合格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扣押、没收、拍卖的未登记国产机动车,无法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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