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收政策一览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湖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全部由税务机关统一征缴。
一、征集范围
1.企业(含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业年金。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参加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收款方式和期限
1.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各险种职工的年度缴费工资;2020年11月至12月,只需申报新增人员的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一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每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费用,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政策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11月、12月按原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按月、季、年申报缴纳。
付款人应当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支付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纳人提供“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多元化缴纳渠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厅征收窗口、自助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湖南税务社保APP及微信小程序、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纳。
四。其他事项
2020年11月9日前,税务机关将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对缴纳人进行辅导和培训,接受相关缴纳事项的咨询。11月,11月10日起开始全面办理企业申报缴纳业务,缴纳人应在11月25日前办理申报缴纳。缴费人在申请缴费服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人社部门12333或各地医保部门服务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