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取得有效证明和证明材料三年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业主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实际支出,每个提取人只能提取一套住房一次。
(2)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
根据借款合同,一年还本付息后,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办理每月委托业务的职工,可以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主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已正常偿还的贷款总额(不含提前还款部分)。职工每次提前还贷,可以到公积金经办机构进行提取,所有提取人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提前还贷的金额。
(3) 在本市无住房,租住商品房支付房租的人
租赁商品房每年可支取一次,两次支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租赁商品房定额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0元。提取商品房租赁限额的,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上限不得超过36000元。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缴纳租金或物业管理费;
可以一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当年实际缴纳的房租或物业费,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为12000元。
(5)缴纳物业费;
每个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每人取款金额不得超过1200元。
(6)失业或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本息应当全部补缴,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本息应当全部补缴,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8)出国定居;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本息应当全部补缴,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正式退役;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本息应当全部补缴,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本息应当全部补缴,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本息应当全部补缴,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