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产假。
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