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工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
一个自然年度内,南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超过重疾保险起付标准的人的自付费用,按规定由重疾保险支付。
重疾保险起付线标准设定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现暂定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计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具体措施如下:
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至6万元部分的65%;6万元至8万元部分的70%;8万元至10万元,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80%。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后,享受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0000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