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育儿假拟设置多少天?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
十五。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享受60天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天的陪产假,不满三周岁婴儿的父母每年享受不少于10天的育儿假。
“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6.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扶助:
“(一)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励费;
”(2)退休或年满60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定期奖金;
“(三)在贷款、产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宅基地分割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优先照顾。
“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和抚恤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17.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人群的家庭生活、医疗保健和精神慰藉等全方位保障制度。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死亡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享受以下救助:
“(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获得专项救助的;
“(二)住房困难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条件的,按照标准领取补贴;
“(四)符合条件的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免费或低价护理服务。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低保待遇的,在原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三分之一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