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才聚集的若干措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济南市委市政府〔2020〕4号),促进劳动力资源和人才有序流动,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努力打造“政策放开、落户便捷、一次成功”的户籍管理模式,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强国富民”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国家
第二条放开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条件限制,为有经济就业和居住生活意愿的居民提供多渠道落户选择,根据户籍迁移方式和原因实行登记备案政策。完善返乡就业和创业落户条件,推进城乡要素融合,落实城乡有序流动的户籍政策。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具有本市以外常住户口的居民迁入本市城镇的;
(二)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居民迁入城镇,城镇常住户口居民由城镇迁入城镇;
(3)回乡就业创业的,已在原籍农村或就业创业地落户。
第二章结算方式
第四条迁入本市城镇的市外居民和市内居民,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按人才渠道申请落户。
(1)结算范围和地址。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和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人员;
3.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类专门人才。
上述人员在本市无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可自愿选择在区(县)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出租屋办事处(下同)、就业地或居住地(出租房屋或借款)的社区集体户和近亲属户落户。其中,在区(县)人才集体户,落户范围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二)结算程序。办理结算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户口簿、身份证或可信的电子认证证书;
2.学历证书、技能证书或相关认证部门出具的认证证书;
3.区别不同情况:亲属关系材料和拟落户地证件。
第六条按照大学生的方式申请我的搬迁落户。
(1)结算范围和地址。
1.驻济普通高校(含技工院校)学生落户在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2.非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济南市、区(县)人才集体户。
上述在经济上已取得合法产权房的人员,可按城市迁移将户口迁入合法产权房。
(二)结算程序。办理结算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2.户口簿上的户籍证明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七条可以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经济迁入并落户,也可以根据居住地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1)结算范围和地址。
1.产权房落户。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或近亲属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仅限申请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且房屋内无户口)供其居住的,应在有产权的房屋落户。有使用权的房屋,参照本款执行。
2.租房落户。租住住建部门登记的房屋的人(仅限申请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在出租屋所在地或出租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其中商河、平阴两县按本县原租赁住房落户政策执行。
(二)结算程序。办理结算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户口簿、身份证或可信的电子认证证书;
2.区别不同情况:亲属关系材料和拟落户地证件。
第八条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按就业渠道申请经济迁入并落户,或按就业渠道申请城镇户籍迁移。
(1)结算范围和地址。注册(雇佣)、为企业工作、创业等的人。、凡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房,可自愿选择在单位集体户、承租房屋、就业或居住地点(承租房屋或借用房屋)的社区集体户和近亲属户落户。
(二)结算程序。办理结算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户口簿、身份证或可信的电子认证证书;
2.录用确认材料;
3.区别不同情况:亲属关系材料和拟落户地证件。
第九条申请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经济迁入并落户,或者按照避难方式申请城镇户籍迁移。
(1)结算范围和地址。夫妻一方、父母一方、子女一方投靠经济方,落户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其中,夫妻投靠父母或者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除上述落户地址外,经济一方是人才集体户成员的,可以在集体户落户。其他亲属在经济上投靠近亲属的家庭。
(二)结算程序。办理结算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被信任人和被信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可信电子认证证书;
2.家庭关系材料,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件或协议(限再婚及抚养未成年子女);
3.拟落户地证件(限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第十条其他情况下的结算。对按上述途径仍有障碍在本市落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经济迁入或迁入本市的,可选择在现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的电子认证证书、亲属关系材料、无合法产权住房且在经济上有稳定职业的声明(应写明居住地详细地址)。
第三章政策衔接
第十一条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人才集体户成员、单位和住所(房屋出租或借用的地点)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地址、原因和程序转移本市户籍。
第十二条房屋产权转移时,原住户应在转移前将户口迁出。原住居民拒绝迁出或者联系不上的,经现住房产权人书面申请,履行调查核实、通报公示等规定程序和手续后,将户口迁入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离婚后,不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非产权所有人,应当迁出住所。房屋产权人动员迁出户口无效或联系不上的,由房屋产权人书面申请,按本条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落实农村高校毕业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毕业后迁出本市农村的大学生,可根据实施细则自愿选择在本市城镇落户,也可按现行毕业生政策回原居住地,凭毕业证、报到证(就业期间不限派遣地址)、户籍证明或集体户口登记卡申请, 以及现住户的户口簿(如果户籍档案没有记载亲属关系,需要提交亲属关系材料)。
第十四条回乡就业创业的退伍军人、农民工和经商人员,可为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落户其原籍或就业创业地农村的产权房,或继承或分割的产权房。没有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落户方式选择在就业创业城镇落户。其中,办理农村所有权房屋落户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或可信的电子认证证书;
(2)退伍军人证(仅限退伍军人),从回乡迁出或注销户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均限本村注册企业)、创业地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或减税、担保贷款、创业用地等返乡就业创业政策的证明确认材料;
(4)亲属关系材料、子女未婚声明、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继承材料或分居协议。
第十五条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人口在城市定居并经常在农村居住的,可以自愿申请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含上述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家庭成员)迁回原籍。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或可信的电子认证证书;
(2)亲属关系材料、未婚子女声明、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迁出本村的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地声明。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建立以户口为基本形态、城乡统一、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农村建档立卡涉及的拆迁安置、征地补偿等村民待遇问题,由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脱钩,不再以户籍为依据。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站办结”。
(1)“一窗受理”。由当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根据居民申请落户、迁移的途径和理由当场受理。
(2)“一表申请”。受理的民警会从实有人口系统自动生成统一格式的《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打印给群众核实后签字确认。
(3)“一站式完成”。材料齐全、形式适当的,即时办理,一次办完准迁手续。
第十八条实行“家园卡联网”受理模式。落户所需申请材料可通过实有人口系统或部门信息共享查询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实行“网上、预约”服务机制。完善山东微警务平台“民生警察”、济南公安“电子警察”账号事项预受理和咨询回复运行保障机制,实现线上线下无缝对接,提高“一次性办理”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条加快“智慧户政”建设。建立人社、公安、大数据局合作机制,加强区块链技术应用,坚持汇聚赋能,持续推进结算流程再造。
(1)依托中国济南人才网和济南公安“E警”,开辟非户籍高校学生网上落户“绿色通道”。
(2)拓展部门信息共享范围和应用深度,通过政务服务网、“泉城办”APP、自助终端设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方式,努力实现“无面签审批”和“无证办理”。
第二十一条深化便民服务的措施。建立“户口邮寄到户”机制,提供自愿申请邮寄手续;完善“空缺容忍度”、的受理机制,除必要的关键材料外,实行更便捷的先受理空缺、后补缺的程序。
第五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户籍终身制。完善户口登记事项常态化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各类登记事项常态化检查,切实堵塞服务管理漏洞。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据实申请转账结算方式,对出具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将实有人口管理纳入派出所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依托“一标三实”常态化、信息化建设,按照“集齐所有资源、覆盖所有区域”的原则,建立健全日常信息采集机制,落实现行人口管理规定,落实落户人员居住地和户籍地双向管理措施,确保辖区各类人口“信息灵通、底数清楚、变动维护及时”。
第二十五条建立结算数据通报机制。加强搬迁人口落户方式、区域分布、年龄结构等基础数据统计工作,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建立联动推送通报机制,使相关部门及时全面掌握全市新落户人口情况和可能出现的基本公共服务相关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实施解决方案,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中相关术语的含义:
(1)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在处理亲属搬迁避难时,父母也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以外的亲属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同意投靠落户的书面声明。
(2)学历证明。主要包括:教育部学历或学位证书电子登记表,或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海外学位证书。
(3)技术技能证书。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拟落户地的文件和资料。主要包括:
1.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或房产证,或网签证明(济南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或安置协议等有效产权材料,或判决书或公证书,公房产权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已分配住房、租住公租房等有效使用权材料,住建、国土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材料。根据人才、住所、就业渠道,近亲属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房及相关房屋中,需用上述相关材料确认。
2.无产权房屋声明。要求所有单位、人才、社区、出租房、近亲属产权房或近亲属家庭提供此声明。其中,单位详细地址应写在落户单位集体户。
3.房屋所有人同意落户的承诺书。以人才、居住、就业等方式落户(仅限于在出租屋办)租赁住房和近亲属提供的产权房的,须确认上述相关材料。
4.聘书。单位、人才、社区等集体户需要提供此材料。
(5)录用确认材料。主要包括:就业证明或任职文件,或就业合同或单位确认证明,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营业执照等。按就业渠道落户的凭上述相关材料确认。
(六)亲属关系材料。主要包括:
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及协议、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系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能体现血缘关系。根据各种落户方式,涉及迁入、投靠、给近亲属提供产权的,要区分不同情况,用相关材料确认。已经记载户籍的,不再提交。
除“夫妻”、“父母”、“子女父母”和人才、居住、就业外,其他落户涉及近亲属,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凭双方出具的声明办理,并在实有人口系统、定期表、户口簿“亲属关系”栏注明为“其他亲属”。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的人才、非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市、区(县)人才集体户的,不再出具《人才集体户受理证明》。申请人可通过中国济南人才网“智慧落户系统”(http://m . jn . bendi Bao . com/live/www . cn-jnrc . com)提交申请材料。系统自动比对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数据推送至公安机关,并通过短信提醒申请人落户,相应派出所根据推送的审核数据和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落户。
“智慧结算系统”审核只审核人才和非户籍大学生的结算资格。人才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落户时应提供亲属关系材料。原人才服务局人才集体户落户范围不变。
第二十八条城镇包括市区和建制镇。市区是指与市辖区和区、市政府实际建设相联系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乡镇是指与实际建设的人民政府驻地相连的居民委员会等区域,市区以外的其他镇和政府驻地。独立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与政府驻地实际建设不相衔接,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特殊区域,以及农场、林场的场站,视为城镇。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现行结算政策涉及的调整事项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