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参保指南
处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处理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批准设立证书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本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处理流程
1.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
2.复习材料
3.建立单位管理基本信息和失业保险管理代码。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的内容,建立单位管理基本信息和失业保险管理代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一次性提出补充申请材料的要求,并明确重新申请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