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新生儿登记所需信息:
一、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婴儿(包括中国公民、未取得他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婴儿)。
1.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随父或随母一方的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5.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一)非婚生婴儿申请随父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婴儿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需提交父母双方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分的申请;
(3)婴儿母亲为夫人官且随母亲登记的,夫人官免交户口簿,提交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应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一致);
(4)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非户籍人员,无法提交随父或随母定居一方的户口簿的,提交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应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一致);
(5)婴儿符合落户条件,在部队驻地集体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交部队接收证明材料;
(6)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祖父母居住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户口簿和孙子女关系证明;
(7)符合落户条件,在婴儿父母房屋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材料。
二。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
1.在国外出生的中国籍婴儿:
(1)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和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婴儿回国时持有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三)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2.在香港和澳门出生的婴儿:
(1)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2)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和公证书;
(三)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3.在台湾省出生的婴儿:
(1)台湾省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2)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户口簿;
(3)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4)父母一方为台湾省居民的,提交台湾省户籍部门出具的子女未取得台湾省户籍的证明。
4.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1)婴儿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需提交父母双方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分的申请;
(2)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非户籍人员,无法提交随父或随母定居一方的户口簿的,提交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应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一致);
(3)符合落户条件,在部队驻地集体户口所在地落户婴儿的,需提交部队接收证明材料;
(4)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祖父母居住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户口簿和孙子女关系证明;
(5)符合落户条件,在婴儿父母房屋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