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校车驾驶人注销校车驾驶资格情形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申请注销;
(二)60周岁以上;
(三)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醉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记满12分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六)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交通安全的疾病,以及酗酒、吸毒记录。
校车驾驶证签注的机动车驾驶证未被收回的,校车驾驶资格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