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电动车回收补偿办理指南
处理条件
6.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五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可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的通告》(榕公综〔2019〕293号)发布之日(2019年10月8日)前收回并补偿。
《通知》发布后,购买新注册电动自行车的,车主本人或者同一户籍的其他人不申请回收补偿。
处理时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婺城区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回收补偿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处理材料
市民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将电动自行车带到指定地点进行回收补偿。
领取赔偿金时,需持本人与同一户籍16周岁以上人员签署的放弃购买新电动自行车权利的承诺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后新购电动自行车的,车主及同一户籍的其他人不申请回收补偿。
补偿标准
(1)自本通知正式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收回并补偿电动自行车的,补偿标准为:
①使用不满3年(含3年)的电动自行车(以首次登记上牌时间为准)、补偿期为4年的荣成卡(4年内每年预充值2000元,限全年使用)或900元现金;
②使用3年以上的电动自行车(以首次登记上牌时间为准)、补偿期为3年的荣成一卡通(3年内每年预充值2000元,仅限年使用)或600元现金。
(二)自本通知正式发布之日起满6个月后收回并补偿电动自行车的,补偿标准为:
①使用不满3年(含3年)的电动自行车(以首次登记上牌时间为准)、补偿期为3年的荣成卡(3年内每年预充值2000元,仅限全年使用)或900元现金;
②使用3年以上的电动自行车(以首次登记上牌时间为准),补偿期为2年的荣成一卡通(2年内每年预充值2000元,仅限全年使用)或600元现金。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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