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月份保险赔付业务办理时间延长至3月份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2月份未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可延期至3月份办理或补办申请,无需办理缓缴手续。如果在3月底前完成缴费,2月和3月将没有滞纳金。
缓缴这些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
对部分行业,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不超过3个月。延期赔付范围包括: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冰雪运动等行业的参保单位。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已申报批准的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即3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延至6月底;对于4月份到期的社会保险费,最多延长缴费年限至7月底,以此类推。停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
保持的应用方法
参保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传真等“不见面”方式向参保地人社部门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县(市、区)人社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应当明确负责人,统一受理各类保险缓缴申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受理,受理时间至疫情结束后的次月。结果受理情况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反馈给参保单位。对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告知具体原因。(市级参保单位受理:13832118698@163.com,提供营业执照)。
缓缴申请通过后,参保地人社部门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将及时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送《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信息系统中作出缓缴标记,在申请和核查信息中注明缓缴到期时间,并传输至信息共享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扫描存档。参保单位办理缴费时,超过缓缴期的,税务部门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多渠道宣传延期支付政策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宣传延期缴纳政策,主动推送延期缴纳受理方式和联系电话(手机)等信息公告,确保好事办好、办好。
以及市本级、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旬填写《社会保险费缓缴实施表》,于每月1日、11日、21日上午10: 00前将第一天的情况报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1383211869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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