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市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调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市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补贴标准调整为: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提高到每人每月 87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发给 81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发给 730元。
注:
1.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标准,仍按每人每月 5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2.对老党员已给予定额补贴的,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足差额的原则给予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3.中央财政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 25%向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市拨付补助资金;
4.对其他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贴标准的50% 拨付补贴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