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人社局消息,为做好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划转社会保险费的税收征收工作,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市社会保险中心发布关于社会保险费向税务机关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保险登记: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根据《通知》,2019年1月1日以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登记管理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仍按原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登记信息和登记信息变更、人员登记和登记事项变更。
核定缴费基数: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根据《通知》,2019年1月1日以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各参保单位仍按原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和核定缴费基数。业务办理周期仍为每月1日至25日。
从2019年1月开始,社保机构会在每个月底将当月的缴费核定数据移交给税务局。
企业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以税代征
根据通知,2019年1月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继续由个税征收,工伤保险费转入个税征收。
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查询打印或在社保中心业务窗口打印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和工伤保险费审批表,携带上述两份表格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征收窗口或网上渠道及时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不变,仍通过河北银行柜台、中国建设银行网上缴费或县(市、区)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
工伤保险费率管理: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根据通知,2019年1月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管理,费率调整按照市人社局和市社保中心的安排进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按税务机关要求缴费
《通知》称,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个税征收,参保人直接到地税部门选择缴费档次,按照地税部门确定的缴费方式缴纳。所有(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缴费业务。
享受待遇年龄需要缴纳的参保人员,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申请表》,参保人员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办理的转移业务应向转出地提供城乡居民保险基金专用账号,转出地将转移基金直接转入基金专用账户,不再将基金转入原收入户。如果2018年已经办了过户,但年底前还没到,要及时联系过户地,重新办理过户业务。